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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第二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日期:2013/01/30 17:00:24 来源:舟山第二小学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长效激励的校内分配机制,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舟教人[2009]32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市属学校(单位)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舟教人[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以绩效考核为依据,在兼顾全体的同时,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及各项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3.坚持“科学合理、和谐发展”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既奖教师个人,又奖教师团队;既科学区分工作性质,又倡导团结、协作、奉献精神,最终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二、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占绩效工资总额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打入教师工资帐户。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为教职工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占绩效工资总额的30%,由市教育局统筹。

本方案主要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三、考核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和借入在岗的正式教职工(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书记除外)。

四、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分为必备条件、考勤、工作量及超工作量、岗位履职情况、岗位业绩及学校自定项目。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公布,每月发放。

(一)必备条件

按教育局文件规定,教职工应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方面。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严禁违规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影响教育教学任务完成、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如有违反,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绩效考核小组审定后,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考勤

在执行《教职工考勤制度》(附件1)同时,设立考勤奖100元/月。病假每天扣10元,事假每天扣25元,旷课或旷工扣发考勤奖。基本工作量、全勤奖按一年十个月足额发放。

(三)工作量及超工作量

1.基本工作量。参照《教师标准工作量》(附件2),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确定。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职工平时正常性工作的绩效工资已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本项主要奖励认真完成所承担工作,且无重大责任事故的教职工。其中一线教师达到基本工作量的每月发800元,教辅后勤岗位达到基本工作量的每月发550元。

因学校课务编排等原因造成教师未满基本工作量的,酌情扣减该项绩效工资;因教师本人要求造成基本工作量不足的,按比例扣减该项绩效工资。工作量在50%及以下的不发放该项绩效工资。

2. 超工作量(指教职工承担超过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

(1)午间管理、作业整理课以及组织学校各类竞赛常训团队的教师每月按实补贴。

(2)超课时补贴:每课时6元。

(3)学校安排的临时性管理性代课:6元/节;临时性上课:12元/节(包括作业批改)。代理班主任:20元/天。

(4)节假日加班等,视具体情况酌情补贴。

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3.岗位津贴

根据教育局文件规定,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其按月所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高出本校承担平均工作量的班主任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会主席、支委会成员、大队辅导员等按有关规定参照享受,身兼多职的按最高一档享受。

校级领导550元/月,中层正职500元/月,中层副职450元/月。

教研组长80元/月,副班主任50元/月,年级组长、工会委员50元/月,结报员100元/月。

(四)学年度考核奖

依据市教育局关于教师学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具体考核:每学年末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中层班子管理、教师教学常规、班主任工作、教辅后勤岗位等各项工作进行考核,经学校考核小组审核确定优秀(10%)、良好(20%)、合格、不合格人员。

发放标准:优秀1500元,良好1300元,合格1100元,不合格人员不发。

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绩效考核小组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发该项绩效工资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2)一线教师教学常规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教学实绩不理想,学生、教师及家长反响强烈;后勤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差,服务意识淡薄,工作实绩不明显,学生、教师及家长反响强烈;中层班子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差,分管工作实绩不明显,学生、教师及家长反响强烈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

(4)违规家教遭举报属实或被上级查处的。

(5)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定后果的。

(6)在教师或学生家长中挑拨离间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

(7)在学生中宣传不良思想造成一定影响的。

(8)病事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9)不认真完成学校组织、布置的教师专业成长的活动、任务,如培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等。

(10)计算机、网络应用违反学校规定,经多次提醒仍未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1)其他各种有损教师形象,有损学校利益的言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岗位业绩

1.教育教学成果奖

教学一线的教师(含后勤中的专业技术岗位)能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校本培训(上课、论文、教学研讨等),奖150元/学期。

凡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属级以上的科研、论文、优质课、优秀教案、竞赛、讲座等方面取得成绩或成果者,根据奖项等级给予奖励。每学期末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应材料证明核实,并统一计发。奖励办法如下表:

等级

国家

市属

一等奖

1500元

300元

120元

80元

二等奖

1000元

200元

80元

40元

三等奖

500元

120元

40元

同一内容参加各级比赛,以最高奖级奖励,不重复计奖。正式刊物上发表等同于同级一等奖,课题报告获奖三倍于同级奖项,课题申报成功视同同级一等奖。(多人参与的第一人80%,第二人50%,其他人均得20%)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成绩的,由学校按学生获奖的人数及等级,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奖励。体育、艺术比赛获奖比照学科奖励,具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参与学校信息报道:教育局网络发表5元/篇,信息刊物收纳录用10元/篇,舟山日报、晚报发表15元/篇。

(六)学校自定项目(本项经费需先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扣除)

1.每学年一次评比优秀教学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辅后勤工作者,并给予每人300元的奖励。

2.每学年一次评比优秀团队,并给予团队600元的奖励。

五、下列人员不实行绩效工资制

1.缓聘、待聘、解聘的教职工。

2.病事假后、或因其他原因暂无岗位的教职工。

3.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

六、其他说明

1.学校每学年成立教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教师年度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工领导、中层干部领导、教职工代表等5-7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考核组成员名单由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2.调出和调入教师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在本校的月份计算。

4.本方案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自2013年1月起实施。学校考核小组拥有最终解释权。

舟山第二小学

2013年1月

附件1: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校上岗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无论公出、函授、病事假,都必须填写“请假登记表”报请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请假登记表主动送交教务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在一天(含一天)以内的,向对应的处室请假;超过一天向校长室请假。凡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会、学习及其他一些重大活动须向校长室请假。

第五条 病假须附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病情严重转院的,须持转院证明。原则上应做到逐级转院。

第六条 遇特殊情况无法预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请假,并在返校后两天内主动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在不影响教学、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学校允许教师每学期有2天的合情假处理家务时间(但两天不能合并在一起使用)。

第三章 有关假期

第八条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15天(含三天法定婚假)。提倡婚假安排在假期。

第九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给予丧假三天。教师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以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 女教师的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息),剖腹生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一条 人工流产和引产按医院证明休假,但一年内不能超出一次。

第十二条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3—7天护理假。

第十三条 女方产假满后,应按时到校上班并履行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十五条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教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学校的工作性质,学校不实行哺乳假。

第十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不享受各种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者,探亲假只能安排在寒暑假。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假期工资及福利

第十八条 第三章中的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假期参照公假执行(不扣发)。

第十九条 病事假扣发按浙人发[2008]8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全学期缺勤累计十天以上的另按比例扣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有明显病症或属特殊情况的,且假期较长的(15天以上),经本人申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旷工(课)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不应旷工、旷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课):

(一) 未准假,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 人虽到校,但不到指定岗位上工作的;

(三) 未准假,不参加会议、学习(含集会)以及各种活动的;

(四) 上班期间,明显干私活的。

第二十三条 旷工(课)每课时扣工资50元,每天扣200元,同时不在享受绩效工资中的考勤津贴,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未影响上课离校两节课以内的为迟到、早退、或中离,影响上课的则按事假或病假处理。超过两节课以上的为事假或病假。迟到、早退、中离三次折一天事假。若遇本人打点滴等需多次离校的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会、学习、值勤、读书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等,均属非正常工作量范围,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参加。缺席时间跨度为两节课的视半天病事假,两节课内的视迟到或早退一次,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舟山第二小学

2011年9月

附件2:

舟山第二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

类型

标准工作量内容

班主任

语文教师兼班主任

班主任工作+班队活动课程(包括班队课、午睡管理、行规小结等)+1个班级的语文

学科课程+2课时其他学科的教学

数学教师兼班主任

班主任工作+班队活动课程(包括班队课、午睡管理、行规小结等)+1个班的数学学

科课程+4课时其他学科的教学

学科专任教师

数学两个班的教学任务

英语、科学专任教师周课时为12—14节;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劳技、思

品专任教师周课时为15—16节。

行政领导

行政岗位+语文1个教学班的教学任务或数学1个教学班的教学任务或8—10节综合学科教学任务,也可根据学校实际需要

安排。

其他

因学校工作需要而另行安排的人员岗位

工作量,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